中新網玉林12月24日電 (陳華 林浩)廣西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24日通報,玉林中院日前對原賀州市交通局副局長,賀州市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總經理、董事長,廣西福利彩票發行中心主任譚桂安(正處長級)受賄、濫用職權罪一案進行一審宣判,以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數罪並罰,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三年三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150萬元。
  此外,譚桂安退出受賄所得的贓款,全部沒收上繳國庫;尚未退出的贓款,繼續追繳。譚桂安受賄所得的位於桂林市的商品房一套,也予以沒收,依法拍賣後所得款上繳國庫。
  玉林中院審理查明:1、2004年至2013年間,譚桂安利用其擔任賀州市交通局副局長、賀州市城投公司總經理及董事長、廣西福彩中心主任的職務便利,在工程發包、工程款及相關業務費支付,單位的人事安排等事項過程中,為李某等11人及廣西某造價咨詢有限公司、廣西某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某彩票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某劇團等單位或個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送給的賄賂款769.9萬元及位於桂林市的商品房一套(支付價為47.8528萬元),摺合共計817.7528萬元;
  2、2005年至2008年期間,賀州市政府與廣西某銀行陸續簽訂相關的項目貸款意向協議,項目資金由賀州市城投公司代為管理。2008年8月,廣西某銀行以咨詢費的名義要求賀州市城投公司向其支付100萬元。時任賀州市城投公司董事長的譚桂安,在明知向廣西某銀行支付咨詢費沒有依據的情況下,仍在公司董事會議上拍板同意支付該筆費用並呈報賀州市政府後獲得批准。賀州市城投公司於2008年9月27日向廣西某銀行支付了100萬元咨詢費。廣西某銀行收到上述款項後從未開展過相關的咨詢服務業務,造成國家資金遭受重大損失。事後,為掩蓋上述事實,廣西某銀行與賀州市城投公司補簽了一份《財務發展顧問合同》。
  玉林中院認為,譚桂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以及利用其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請托人財物,其行為構成了受賄罪和濫用職權罪。
  法院介紹,譚桂安歸案後,主動交代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其濫用職權的犯罪事實和同種較重罪行,並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有立功表現,可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原標題:廣西福利彩票原發行中心主任受賄近千萬 獲刑13年3月)
編輯:SN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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